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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1试题试卷答案答案)
二、非选择题:本题共4小题,共计55分。16.(15分)阅读材料,回答问题。材料一战国以来,传统中国的法律立足于尊主与弱民。诚如商鞅所言:为了富国强兵,国君可以用各种手段治理其臣民。“国君则超乎法之上,可以意用法、易法,而不为法所拘。夫如是,虽有法,亦适成专制而已矣”。而在古罗马时期,西方法律中包括社会契约因素,君主不是天或道的化身,不存在君主无比神圣的观念。法律保护个人,个人权利是私法的理论原点。中世纪时,“国王在一切人之上,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”,“没有法律就没有国王”。国王与臣民一样得遵守法律。一摘编自万颖《论近代以前中西方法律的本质差异》材料二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任教京师同文馆期间,在中国学者的协助下,翻译了惠顿的《国际法原理》并取名为《万国公法》。英国传教士傅兰雅在江南制造总局任职期间,翻译了《法律医学》等著作。清廷为洋务学堂聘请传教士,开设有关国际法课程。在传教士的努力下,法律教育在教会大学各学科的占比日益上升。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创办《教会新报》,大量刊登介绍西方法律制度与概念的文章。有些传教士还经常利用其所创办的刊物发表自己的作品,积极介绍西方的立法程序、刑罚制度以及新闻出版自由等内容。传教士在晚清的法律活动,激发了长期被传统制度和观念所禁锢的知识领域,推动了晚清法律的近代化。康有为阅读这些著作后说:“吾始知西人治国之有法度,不得以古旧之夷狄敌视之。”摘编自杨丽霞《传教士在晚清的法律活动与贡献》(1)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,概括战国法家思想与古罗马、中世纪西方法律理论的主要区别及其原因。(9分)(2)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,指出传教士在近代中国传播西方法律的积极影响。(6分)17.(12分)明清时期美洲农作物在中国传种,对中国产生了重要影响。阅读材料,回答问题。材料一番薯在美洲有着数千年的种植和食用历史。哥伦布在首次航行到美洲洲的日记中写道:海地岛上的印第安人“在所有这片土地上栽种的都是这种甜薯(番薯),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主要食物。这种块根做的面包可以用水煮也可用火烤,味道像栗子,所有人吃了都说是栗子”。哥伦布从美洲返航时,将番薯带到了欧洲,西班牙的水手在16世纪上半叶又把番薯带到了马尼拉。明万历年间,“历年贸易吕宋(菲律宾)”的陈振龙从菲律宾携带薯种到了福州。一摘编自宋军令《明清时期美洲农作物在中国的传种及其影响研究》【高二历史第4页(共6页)】·23-161B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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